阳光电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3-03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源”)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40,0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顾问报告。
2、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3、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以2019 年1月9日为授予日,向142名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
4、公司在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750万股调整为735万股,授予人数由142人调整为139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涉及的13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73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2月27日。
5、201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王奇志、陆兴虎、周龙、孙雷、翟解、赵飞、刘涛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265,000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131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8002元/股。
6、2019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463人,除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50%,其余462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锁条件,合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37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89%;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92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20%。
7、2019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魏永珍、张达强、艾绍伟、程正、曾进、王其刚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激励对象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50%,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268,75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13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8002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8、2019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李琛、孟伟、胡维超、李国、蒋黎辉、曹治、耿安然、于国强、凌莉、赖承志、李国庆、杨梅、左雅莲、卢涛、马相云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528,00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07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7402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6元/股。
9、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孙鸿飞、纪睿斐、黄涌、尹祖发、涂超、陈亚东、董滨城、王慧超、韩高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274,00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07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7402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6元/股。
10、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9年12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8名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激励激励对象授予1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440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217%;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80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614%;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3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4.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72%。
12、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芦春光、肖福勤、武昌宏、张长信、张磊、王晓飞、余鸿、张英范、谢杰华、刘子玉、刘大伟、陈强、高钰、焦向博、徐仲仁、张建楠、曲尧、李高山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激励对象杨力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50%,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522,00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07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7402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6元/股。
13、2020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姚少华、武宗建、张凤岗、刘磊、王睿、田耕、王宝平、吴杰、唐杰、颜世超、吴斌、程奇、杨钢鑫、申潭、宋子剑、林光沂、陈超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504,00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00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6702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5300元/股。
14、公司在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由150万股调整为 145万股,授予人数由38人调整为36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涉及的3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年9月1日。
15、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朱辉、杨国强、张涛、汪新忠、董玉刚、刘明、余传殿、邢震、田浩、胡迪、涂方、WARDZACHARIAH HUSSEIN、KIM MYUNGKWAN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297,50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00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8.6702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5300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3000元/
股。
16、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万汝斌、周平、詹治海、张建周、江文俊、谢峰、姚莉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激励对象李涛、尚效中由于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50%,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142,000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0014元/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5300元/股。若回购期间,公司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则回购价格需做相应调整。
17、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34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67%。
18、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韩志渊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25,000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160元/股。
19、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3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14%。
20、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兆杰、王凯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人员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40,000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160元/股。因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5.0495元/股。若回购期间,公司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则回购价格需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完毕,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相对应的调整公式: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于2020年9月授予完成,每股回购价格为
5.0495元【回购价5.0495元=(授予价5.3000元-2020年每股的派息额0.1400元-2021年每股的派息额0.1105元】。
特别说明:若回购期间,公司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则回购价格需做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上述相应每股回购价格扣除2022年度每股派息额。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兆杰、王凯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40,000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刘兆杰、王凯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0495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兆杰、王凯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同意此次回购注销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衍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回购的价格、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