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
独立董事:
顾光、李明发、张磊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