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属于核心及骨干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包含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