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150.00元/股(含),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1,316,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61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90.72元/股,最低价为78.4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71,383.0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
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9月22日)前5个交易日(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1,279,401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