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4-05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股份727,812,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68%(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1,468,642,351股)。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458,25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2人,代表股份269,552,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49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01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9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1%;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01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9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1%;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01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9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1%;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977,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834,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893,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5%;反对834,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9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011,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927,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2%;反对771,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1%;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997,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0%;反对23,14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3%;弃权667,8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13,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10%;反对23,146,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14%;弃权667,883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448,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44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923,0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64,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45%;反对440,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弃权923,0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380,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44%;反对86,30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75%;弃权131,6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296,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559%;反对86,3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953%;弃权131,6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8%。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038,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06%;反对17,391,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5%;弃权
1,382,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5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399%;反对17,391,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77%;弃权1,382,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4%。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394,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1%;反对1,31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弃权1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10,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42%;反对1,317,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5%;弃权1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19,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892,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弃权1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735,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18%;反对892,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9%;弃权100,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2.01 《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01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51%;反对89,776,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51%;弃权1,018,0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34,1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387%;反对89,776,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39%;弃权1,018,0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7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12.0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67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85%;反对89,370,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93%;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130%;反对89,370,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336%;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5%。
12.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67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85%;反对89,370,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93%;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130%;反对89,370,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336%;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5%。
12.0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67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85%;反对89,370,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93%;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130%;反对89,370,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336%;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5%。
12.0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52%;
反对89,394,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26%;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1%;反对89,394,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425%;弃权1,762,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5%。
12.0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67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85%;反对89,240,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14%;弃权1,89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130%;反对89,240,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852%;弃权1,89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3,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江文、说钰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