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3-072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杨安富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杨安富先生共征集到投票权股份数0股,涉及股东人数0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金小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40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1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2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874,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34%。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0,382,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1%;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0,382,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1%;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0,382,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1%;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