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
月25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6.88元/股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56.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杨安富 程源伟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