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的监管函
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
萍、马红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82号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
2024年8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2020年至今收入确认中涉及“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将涉及委托已出售前子公司进行现场服务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其中,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2,529万元、2,351万元、1,589万元、694万元、44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5%、9.12%、6.17%、3.16%、1.52%。
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本所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应叶萍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马红杰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