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联讯”)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陈翔: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部分电力信息化类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叶萍、财务总监马红杰、董事会秘书陈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
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应叶萍、马红杰、陈翔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8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本次调整涉及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持谨慎性原则,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持续提升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