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冯红涛 | 徐宏斌 | 顾群 | ||
曾智 | 赵秀丽 | 杨晗 | ||
曾会明 | 刘江涛 | 刘渊 |
全体监事签字:
吴坚 | 黄妙淼 | 徐喜喜 |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徐宏斌 | 顾群 | 吴江枫 | ||
王大鹏 | 白林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
目 录
释义 ...... 3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概要 ......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5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1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8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1
第五节中介机构声明 ...... 21
第六节备查文件 ...... 27
一、备查文件 ...... 27
二、查阅地点 ...... 27
三、查阅时间 ...... 27
释义
和晶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和晶科技向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及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1.08%少数股权的交易 |
和晶智能/标的公司 | 指 | 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主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东方投行 | 指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交易日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认购邀请书》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 |
《申购报价单》 | 指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
A 股、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6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2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授权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11月1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并购重组委2022年第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计31.08%的少数股东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进行了审议,审议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22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86号),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3年10月9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47,499,996.18元,发行股数为8,699,633股。
截至2023年10月13日,本次发行获配的5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东方投行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0月16日出具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认购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31814号),截至2023年10月13日止,东方投行已收到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47,499,996.18元(肆仟柒佰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陆元壹角捌分)。2023年10月16日,东方投行将扣除承销费以及相关税费人民币5,300,000.00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42,199,996.18元划转至和晶科技指定的存储账户中。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0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3Y00057号),截至2023年10月16日止,和晶科技已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8,699,633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7,499,996.18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055,869.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2,444,126.74元(大写肆仟贰佰肆拾肆万肆仟壹佰贰拾陆元柒角肆分)。其中:
股本8,699,633.00元,资本公积33,744,493.74元,增发全部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四)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办理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8,699,633股,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10,439,56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7,307,692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9月27日),发行底价为4.5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5.46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499,996.1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055,869.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2,444,126.7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4,750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份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46 | 1,831,501 | 9,999,995.46 |
2 | 谢恺 | 5.46 | 1,465,201 | 7,999,997.46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46 | 4,197,802 | 22,919,998.92 |
4 |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风定增臻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6 | 915,750 | 4,999,995.00 |
5 |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朗实定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6 | 289,379 | 1,580,009.34 |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上述锁定期结束后,认购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26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件,《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中的16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计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5家、证券公司4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5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过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46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224家。自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报送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至申购前,新增8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薛小华 |
2 | 陈蓓文 |
3 | 徐毓荣 |
4 | 谢恺 |
5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 |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2、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9:00-12:00,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共收到17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7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有效报价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数量(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于振寰 | 5.05 | 555 | 是 | 是 |
2 | 林金涛 | 5.32 | 500 | 是 | 是 |
4.87 | 600 | ||||
4.56 | 700 | ||||
3 | 李文杰 | 4.80 | 500 | 是 | 是 |
4.70 | 500 | ||||
4.60 | 500 | ||||
4 | UBSAG | 4.65 | 500 | 无需 | 是 |
5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龙博芮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09 | 500 | 是 | 是 |
6 | 薛小华 | 5.31 | 500 | 是 | 是 |
5.03 | 800 | ||||
4.56 | 1,000 | ||||
7 |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朗实定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6 | 500 | 是 | 是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9 | 1,520 | 无需 | 是 |
5.31 | 2,260 | ||||
5.05 | 2,710 | ||||
9 | 陈蓓文 | 5.29 | 1,000 | 是 | 是 |
5.09 | 1,500 | ||||
4.79 | 2,000 |
序号 | 机构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数量(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0 | 徐毓荣 | 4.88 | 600 | 是 | 是 |
4.68 | 2,000 | ||||
11 |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风定增臻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52 | 500 | 是 | 是 |
12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8 | 1,600 | 是 | 是 |
5.10 | 1,600 | ||||
4.93 | 1,600 | ||||
1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2 | 2,292 | 无需 | 是 |
5.41 | 2,892 | ||||
5.23 | 4,750 | ||||
14 | 谢恺 | 5.65 | 600 | 是 | 是 |
5.55 | 800 | ||||
5.43 | 1,200 | ||||
15 | 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2 | 500 | 是 | 是 |
4.65 | 1,000 | ||||
4.61 | 1,100 | ||||
16 | 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2 | 1,000 | 是 | 是 |
4.63 | 2,000 | ||||
4.61 | 4,750 | ||||
1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9 | 1,000 | 无需 | 是 |
5.45 | 2,130 | ||||
5.29 | 4,750 |
3、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46元/股,申购价格在5.46元/股及以上的5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5名,发行价格为5.46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8,699,63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7,499,996.18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份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46 | 1,831,501 | 9,999,995.46 |
2 | 谢恺 | 5.46 | 1,465,201 | 7,999,997.46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46 | 4,197,802 | 22,919,998.92 |
4 |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风定增臻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6 | 915,750 | 4,999,995.00 |
5 |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朗实定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6 | 289,379 | 1,580,009.34 |
合计 | 8,699,633 | 47,499,996.18 |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1,831,501 |
限售期 | 6个月 |
2、谢恺
姓名 | 谢恺 |
身份证号 | 31010119**09******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 |
获配数量(股) | 1,465,201 |
限售期 | 6个月 |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4,197,802 |
限售期 | 6个月 |
4、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风定增臻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 |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7HUGHX0Y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437 |
法定代表人 | 方芳 |
经营范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915,750 |
限售期 | 6个月 |
5、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朗实定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 |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33266468X8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M区11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磊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289,379 |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认可并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贵公司/您/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贵公司/您/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并在入围后配合主承销商进行进一步身份核查。
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和晶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京同风定增臻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朗实定远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该等认购对象均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程序。
谢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专业投资者B和专业投资者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发行所发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A | 是 |
2 | 谢恺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A | 是 |
4 |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 专业投资者 A | 是 |
同风定增臻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5 |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朗实定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 A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和晶科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六)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认可并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贵公司/您/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贵公司/您/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崔洪军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
联系电话 | 021-23153888 |
传真 | 021-23153500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赵冠群、王宇辉 |
财务顾问协办人 | 彭友 |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陈聪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6 层 A 座 B 座、7 层 A 座 B 座、20层 A 座 |
联系电话 | 010-61848000 |
传真 | 010-61848008 |
经办律师 | 贾宗达、马泉 |
(三)审计机构
名称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张增刚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
联系电话 | 010-67085873 |
传真 | 010-67084147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刘大荣、刘娜 |
(四)验资机构
名称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张增刚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
联系电话 | 010-67085873 |
传真 | 010-67084147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贾志博、刘娜 |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1 | 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70,000 | 17.35% | - |
2 | 陈柏林 | 44,856,287 | 9.34% | - |
3 |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 17,339,105 | 3.61% | 17,339,105 |
4 | 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339,105 | 3.61% | 17,339,105 |
5 | 林孝国 | 9,433,600 | 1.96% | - |
6 | 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6,935,642 | 1.44% | 6,935,642 |
7 | 陈晓辉 | 6,741,780 | 1.40% | - |
8 | 顾群 | 5,603,271 | 1.17% | 4,202,453 |
9 | 文历丹 | 4,998,500 | 1.04% | - |
10 | 徐宏斌 | 2,800,000 | 0.58% | 2,10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
: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1 | 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70,000 | 17.05% | - |
2 | 陈柏林 | 44,856,287 | 9.17% | - |
3 |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 17,339,105 | 3.55% | 17,339,105 |
4 | 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339,105 | 3.55% | 17,339,105 |
5 | 林孝国 | 9,433,600 | 1.93% | - |
6 | 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6,935,642 | 1.42% | 6,935,642 |
7 | 陈晓辉 | 6,741,780 | 1.38% | - |
8 | 顾群 | 5,603,271 | 1.15% | 4,202,453 |
9 | 文历丹 | 4,998,500 | 1.02% | - |
10 | 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098,902 | 0.63% | 3,098,902 |
注:以上测算结果系根据认购情况初步模拟,最终结果以登记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8,699,63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1,535,764 | 89.83% | 431,535,764 | 88.23%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8,864,093 | 10.17% | 57,563,726 | 11.77% |
合计 | 480,399,857 | 100.00% | 489,099,490 | 100.00% |
注:本次发行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按照截至2023年6月30日股本结构表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模拟计算。本次发行后最终股本结构以股份登记完毕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步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得到提升,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控制权情况将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保持不变,公司的控制权情况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
(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二)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金额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四)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和晶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二)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募集资金金额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四)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对《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 |||
彭友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赵冠群 | 王宇辉 |
法定代表人: | |||
崔洪军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内容无异议,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贾宗达 马泉
单位负责人:
陈 聪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23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大荣 | 刘娜 |
单位负责人:
张增刚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10月23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贾志博 | 刘娜 |
单位负责人:
张增刚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10月23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汉江路 5 号-1 号楼-5 楼
电话:0510-85259761
传真:0510-85258772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本页为正文,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