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在无锡市汉江路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5日以通讯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与举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表决并签字确认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现行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与本决议公告同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一百零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名,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四)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利润分配不得 |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 4、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及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 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4、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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