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2  金明精机(300281)公司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汪帆、马佳圳、吴植、郑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汪帆、马佳圳、吴植、郑芸:

经查,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精机)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20日,金明精机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198.06万元至297.09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09.20万元至-1,310.17万元。3月17日,金明精机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57.92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033.91万元。3月17日,金明精机发布2022年年

度报告,披露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157.9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033.91万元。金明精机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3月17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金明精机董事长汪帆、总经理马佳圳、财务总监吴植、董事会秘书郑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并对

该事项相关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刻反思,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内部管控,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