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关于收到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0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主体: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由:
1、2022年1至9月期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通过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其中2022年2月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占用资金1.54亿元,于2022年3月份归还;2022年4月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占用资金2.11亿元,于2022年6月份归还;2022年7月福州盛百威占用资金2.11亿元,于2022年9月底归还。
2、2022年11-12月期间,公司新实际控制人通过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盛新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湖南三盛贸易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4.3亿元,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2.095亿元,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2,600万元,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29.93万元,累计6.657993亿元。
3、2023年3月,湖南三盛新能源在银行存入的共计4.5亿元定期存单被质押,分别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和2.5亿元担保。
(三)责令改正措施内容
上述行为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改正相关违规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北京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整改,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力争尽快消除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