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3-062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8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公司就《关注函》回复公告如下:
1.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日常经营及偿还债务等资金支出计划,你公司目前银行账户是否存在被冻结或使用受限情形等,说明本次三盛新能被银行强行划转4.50亿元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截至2023年9月14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4,572.12万元,其中受限或冻结等使用受限的资金259.20万元,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4,312.92万元。截至2023年9月14日贷款余额22,000万元:其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贷款余额19,300万元,到期日2024年4月28日;麻栗坡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余额2,700万元,到期日2023年12月31日。除上述贷款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外,公司短期内没有其它大额资金支出计划。
截至2023年8月底,公司资产总额191,077.73万元,负债总额51,471.6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6.94%,具体流动资产总额96,160.6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余额6,151.4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6,806.36万元,其中应付账款余额5,491.31万元。根据各业务板块初步统计,预计9-12月现金流量净额基本实现平衡,略有结余。
三盛新能源4.5亿元被银行强行划转后,短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整体上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大,但是可能对公司后续融资、投资产生影响。公司正在采取加强收款力度、合理节省成本费用、合理规划资金等方式,保障日常资金需求。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其返还强行划转的银行存款,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请结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是否有权决定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被担保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是否能据以从被担保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实并说明被担保方是否属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的关联人。
公司回复:
因公司无法直接从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获取相关信息,经与实际控制人戴德斌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无权决定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的关联公司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从河南另一家公司获取了一笔借款,归还其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同期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两家贸易公司开出银行承兑做存单质押。
经查,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刘卫战与马晴晴,其中刘卫战持有该公司99%股权,马晴晴持有该公司1%股权;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1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刘珂与刘亚茹,其中刘珂持有该公司80%股权,刘亚茹持有该公司20%股权。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均为自然人出资的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与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股权上的投资关系,也未在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存在决定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不存在能据以从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等情形。并经向戴德斌先生访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担保方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的关联人的情形。
3.截至《进展公告》披露日,你公司相关方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等合计占用你公司资金2亿元,请结合第2问的回复情况,自查并说明三盛新能4.50亿元被银行强行划转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请说明针对上述款项你公司已采取的追回措施及效果,你公司是否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回复:
2023年3月,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所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存单质押担保,但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因此,该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2023年9月11日,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未履行到期兑付义务,公司定期存单资金被出票银行强行划转。因被担保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德斌不存在关联关系,三盛新能源4.5亿元被银行强行划转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银行强行划转三盛新能源4.5亿元资金系银行违法处置无效担保对应的担保物,超出法律规定主张权益导致,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不构成财务资助。
就担保事宜,公司高度重视,指派公司财务人员与银行积极沟通,同时于公司资金被强行划转之前,就已向银行发出了《通知函》,要求在该笔资金存款期间,没有我公司的书面通知,银行不得擅自划转我公司账户资金,但银行对我公司的合法诉求不予考虑,仍强行划转了公司资金。
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积极法律措施予以应对。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已敦促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公司损失,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彻底解决2亿元资金占用与上述4.5亿元违规事宜。
4.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回复: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
5.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公司不存在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本页以下无正文)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