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21号楼三盛大厦六层三盛教育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戴德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129,163,3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808,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27,354,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0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7,363,0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27,354,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08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05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58,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05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58,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聘用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05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58,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渊恺、胡亦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