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2024〕第54号》的回复意见
关于《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我们”)收到三盛智慧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 ”、“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我们已对关注函所提及的三盛教育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2. 关于深圳旭泰已开展的审计工作
深圳旭泰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于 2024 年3 月 20 日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解除协议》。请深圳旭泰核实并补充说明下列事项:
(1)请说明前期项目尽调、风险评估及承接程序的具体情况,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是否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以下简称《1201 准则》)的规定实施计划审计工作,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2)请说明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向前任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及其回复,是否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等,是否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等,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1153 准则》)的规定与前任会计师沟通,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3)请说明与公司就开展审计事项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洽谈、签署协议、就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讨论时间及内容等,是否就公司业绩预告进行沟通;
你所前期拟定的项目人员配置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公司 2023 年度的年报审计工作”的具体体现,在前期洽谈、签署协议时是否无法预计,如否,请说明具体原因。
本所核实回复:
1、我们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以下简称《1201 准则》)的规定实施计划审计工作,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关键成员均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报备了相关证明材料。
2、我们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1153 准则》)的规定与前任会计师沟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书面和微信的沟通,但因时间原因我们尚未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暂未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具体沟通内容参见三盛教育于2024年2月21日公告的“*ST三盛: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3、我们与三盛教育于2023年10月对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事项进行了初步接洽,2023年11月执行风险评估、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状况等预审工作;2023年12月至年报公告日前,实施监盘、函证、控制测试等进一步实质性程序,于年报公告日前完成相关底稿、审核、沟通、总结和正式报告等工作。我们与三盛教育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于2024年3月20日签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前期拟定对本项目配备注册会计师四名,高级审计经理及助理人员八名,共计十二名具体工作人员。随着对项目了解的不断深入,发现项目复杂程度增大,比预计要大幅增加审计程序,估计无法按时完成公司2023年度的年报审计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盖章页。 )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4 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