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现将本次变更详情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15号、解释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