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蒋 蔚 __________ _______
杨 莹 _________ _________
张震宇 _____________ 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