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3  苏交科(300284)公司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

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公告了相关提名人的声明。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雄的声明第三十六项称,其“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在作出声明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董事杨雄、董事会秘书潘岭松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其中,杨雄提供信息不实,潘岭松对独立董事任职情况核查不充分,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