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1号
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1 年9 月13 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交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杨雄为苏交科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交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杨雄担任苏交科独立董事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杨雄、你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杨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6条、第3.2.1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