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2024-04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8-16  苏交科(30028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4-040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2人,代表股份613,214,536股,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承诺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500,717,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28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602,566,071股,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承诺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490,069,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0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5人,代表股份10,648,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12人,代表股份43,615,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16%。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裁、财务负责人、部分副总裁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副总裁何淼、马健飚因公出差未能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方祥勇律师、曹江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06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89%;反对4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178,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5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49%;反对4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4%;弃权178,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03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4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19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34,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1%;反对4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8%;弃权19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方祥勇律师、曹江玮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