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2024年半年度权益派息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8-21  苏交科(300284)公司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4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8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262,827,7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1,570,694.35元(含税)。如公司总股本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于2024年7月30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62,827,7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

0.2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2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8月29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8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证券账号股东姓名
108*****327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25符冠华
300*****707王军华
408*****285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203潘岭松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8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8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

咨询联系人:潘岭松、姚晓萍

咨询电话:025-86576542

传真电话:025-86576666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