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9  飞利信(300287)公司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辞职的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陈洪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年龄(生于1954年)和身体健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和审计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陈洪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陈洪顺先生持有31,466,885股本公司股票。陈洪顺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陈洪顺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陈洪顺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至最低法定人数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提名吴明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关于增补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岳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岳路先生简历见附件)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

1、吴明进女士简历

吴明进,女,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2年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7年至2013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咨询部担任部门经理职位;2013年至2016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担任部门经理职位;2016年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智能会议业务中心担任总经理职位。2023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截至公告日,吴明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岳路先生简历

岳路,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1999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机械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辅修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专业。1999年7月至1999年11月,就职于北京明达影视科技公司任程序员;1999年12月至2003年7月,就职于北京医商网任技术总监,2003年8月至2006年5月就职于华美博弈公司任项目总监,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4年8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19年3月至今,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岳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非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