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
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5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
根据北京证监局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7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
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杨振华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忻军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