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7-19  飞利信(300287)公司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9层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到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 人,代表公司股份180,591,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8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 人,代表公司股份174,850,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2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 人,代表公司股份5,741,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6 人,代表公司股份60,132,1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96%。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同意票为175,144,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38%;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4,685,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9417%;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175,144,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38%;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4,685,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9417%;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贾倩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签署页;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