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景伟、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刘景伟、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9号
刘景伟、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0年2月18日,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玛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刘景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2020年3月3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刘景伟、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
“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刘景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刘景伟、朗玛信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刘景伟、朗玛信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