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4-03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3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630,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8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629,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8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57,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18%。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74,124,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70%;
反对12,505,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0,851,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98%;
反对12,505,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76,371,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06%;
反对10,25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3,098,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438%;
反对10,259,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6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2,47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9,196,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9%;
反对4,160,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唐慧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