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查股网  2026-03-06  利德曼(300289)公司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第2 页共6 页

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 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 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如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第3 页共6 页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

第4 页共6 页

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5 页共6 页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

第6 页共6 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