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10-19  荣科科技(300290)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30号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7甲3号;

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何任晖,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崔万田,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荣科科技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及荣科科技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担保行为。

1、2020年12月22日,荣科科技时任董事崔万田与陈晔、丁志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荣科科技及荣科科技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上述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0万元。

2、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21年10月19日,国科实业拟受让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艺邦”)全部股权,出让方要求国科实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在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的23,000.00万元贷款展期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荣科科技未对前述4笔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荣科科技前述担保责任均已解除。

荣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4条、第7.2.1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2.3条的规定。

荣科科技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7条的规定,对上述4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荣科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何任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7条的规定,对上述4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荣科科技原董事崔万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第一笔、第三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何任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16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稽查局、法律部、行政处罚委,

辽宁证监局,所领导、各部门,各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23年10月16日印发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