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青)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吴通控股”)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2022年度的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自2022年12月30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通讯表决1次。2022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0次年度股东大会,0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2年度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所有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被聘任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建国先生为公司总裁,沈伟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本人参加了以上委员会在本人任职期间召开的历次日常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在2022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参加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与审议,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2022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虽然较短,但是本人仍积极通过电话、阅读报告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
五、其他工作
1、2022年度,未发生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2年度,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综述
2022年度,本人积极主动、专业高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为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进步做出了应有贡献。
2023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王青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