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3-26  吴通控股(300292)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于2025 年4 月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5 月16 日召开了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2025 年度公司为相关 子公司提供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 万元,担保额度 有效期均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5-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国都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互联”)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 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国都互联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国都互 联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国都互联向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

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25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

公司对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300 万元,国都互联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6,700 万元。

上述为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2024 年度

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

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浦发银行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

付的费用。

7.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

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书》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3,000 万元

6、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 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利(包括单独行使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等)。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 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

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 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4、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25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0,000 万元,公司及 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000 万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0%,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 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浦发银行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书》;

4、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