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理由恰当,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闲置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与珠海华润银行开展存款、现金理财业务合作,即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与珠海华润银行开展存款、现金理财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7月10日
(以下无正文,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赵利
黄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