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经公司2023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润博雅生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赈灾济难、扶助贫困、促进教育、保护环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有效期限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开展对外捐赠活动的费用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活动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每一会计年度用于慈善公益活动资金的增幅不能高于净利润
增幅,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单笔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2、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含)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出捐赠方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3、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含)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出捐赠方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将捐赠事项纳入日常经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对口捐赠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