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雅生物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洞天 | 联系电话:010-60838275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江宁 | 联系电话:010-6083656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2023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至12月按月查询,已查询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项目投资进度相对较慢,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闲置等风险,保荐人提请公司按计划建设进度加快实施,保荐人将继 |
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通过案例与法规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
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要求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经自查,中信证券承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时存在未及时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 对缺失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了补充签署并督促公司加强人员培训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计提减值导致经营业绩波动较大的情形。公司转让广东复大医药股权时,存在股权转让付款时间晚于合同 | 了解了该项事项形成的过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及会计师的书面报告,督促公司就减值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并且关注未来 |
约定的情况 | 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商誉减值风险。已提醒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及时完成付款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华润医
药控股及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是 | 不适用 |
2.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华润医
药控股及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 不适用 | |
3.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华润医药控股及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 2020年度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华润医药控股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 2020年度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华润医药控股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胡朝峰因个人原因调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赵洞天接替其负责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赵洞天 黄江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