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在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9人,代表股份217,668,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所持股份合计205,91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3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所持股份合计11,75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7%。中小投资者87人,所持股份合计12,349,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1%。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7,56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916,2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647,706股。
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04,400股。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50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2,244,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1506%;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45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7,554,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916,2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638,006股。
反对10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03,300股。
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30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2,234,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0%;反对1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365%;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915%。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7,339,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8%,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916,2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423,406股。
反对31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319,000股。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0,20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2,020,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3343%;反对3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5831%;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826%。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屈宪纲律师、曹丽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