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18  利亚德(300296)公司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公司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5,869,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53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2,733,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38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136,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136,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23,136,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47%。

5、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600,485,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1112%;反对4,6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654%;弃权747,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51,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7260%;反对4,6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0445%;弃权747,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2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