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的监管函
关于对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号
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退”)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
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行为导致蓝盾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李德桂于2012年8月至2020年3月任蓝盾退董事会秘
书、副总裁,魏树华于2009年至2020年3月先后任蓝盾退财务总监、副总裁,李根森于2019年7月至今任蓝盾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