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退: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2号
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柯宗庆,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柯宗贵,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赵庆伦,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任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景丽,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柯宗耀,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郑燕,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计机构时任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
黄泽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
余曜青,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涛,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蔡镇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文浩,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
冯明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詹桂彬,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蓝盾退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
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万元、16,470.95万元、7,911.56万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万元、16,470.95万元、7,911.56万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蓝盾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蓝盾退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中经电商董事柯宗贵,时任董事兼中经电商董事赵庆伦,时任财务总监景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盾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经电商时任董事长柯宗耀,经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构电子券码业务、加油站合作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是蓝盾退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经电商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郑燕,经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知悉并直接参与中经电商财务造假,是蓝盾退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
规定,对蓝盾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蓝盾退时任董事黄泽华、余曜青、张越,时任独立董事周涛、蔡镇顺,时任监事陈文浩、冯明强、詹桂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盾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中经电商董事柯宗贵,时任董事赵庆伦、时任财务总监景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耀,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郑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泽华、余曜青、张越,时任独立董事蔡镇顺、周涛,时任监事陈文浩、冯明强、詹桂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柯宗贵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庆、柯宗贵、赵庆伦、景丽、柯宗耀、郑燕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