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退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31  蓝盾退(300297)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6证券代码:400194证券简称:R蓝盾1主办券商:广发证券转债代码:404001转债简称:蓝盾退债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82023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097: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3号),部分相关人员亦相应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蓝盾退2022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1)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错报

2022年3月,蓝盾退控股子公司宜宾蓝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与1家客户签订并完成了合同金额为2,338.95万元的贸易业务。蓝盾退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公告编号:2024-006

号)第三十四条,导致蓝盾退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多计2,044.14万元。

2022年上半年,公司将其及全资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2家客户发生的7笔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蓝盾退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多计1,364.25万元。另,2023年2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显示,公司需对部分营业收入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该7笔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上述事项导致蓝盾退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408.39万元。

(2)2022年上半年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22年上半年,蓝盾退控股子公司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5家客户业务,以伪造购销合同、签收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165.74万元,扣除成本1,046.40万元后,虚增利润119.34万元。

综上,蓝盾退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嫌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4,57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44.63%;累计虚增利润119.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19%。

(二)蓝盾退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下半年,蓝盾退全资子公司成都蓝盾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2家客户业务,以伪造购销合同、产品签收单及结算单等方式,虚构营业收入

273.31万元,扣除成本32.13万元后,虚增利润241.18万元。

因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调减了上半年重大错报导致的虚增营业收入3,408.39万元,因此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439.0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4.66%,扣除成本1,078.55万元后,累计虚增利润360.5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82%。此外,公司2018年8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015)尚处于存续期,使用了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年度报告。

三、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蓝盾退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告编号:2024-006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据此视情形认定柯宗贵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宇航作为蓝盾退时任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伟纯作为蓝盾退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柯明海作为蓝盾退时任财务总监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柯宗贵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罗宇航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4)对陈伟纯、柯明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决定:对柯宗贵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6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