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29  三诺生物(300298)公司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服务工作。第四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指引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筹划、形成相关报告、作出相关决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进展阶段的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决策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三诺生物 公司代码:300298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股东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职务或关系2知悉时间3知悉地点知悉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5登记时间登记人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知悉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