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未发现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个人素养能够满足任职岗位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缪品章先生为公司总裁;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