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富春股份(300299)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二)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800万元,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董事会提交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经核查,公司已根据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特点并结合公司业务具体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有效实施。其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审计业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较好地发挥了审计机构的作用。本次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利益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担保预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或下属公司,是公司对自身及下属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各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并直接分享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其中福建欣辰、成都智城、中富科技少数权益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