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05  富春股份(300299)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8月3日,该预留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8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