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核,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核,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担保事项内部控制规范履行内部决策与风险控制流程,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均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进行了有效防控,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系出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利用的合理需要。报告期末,实际担保总额严格控制在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之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系出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利用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