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查股网  2024-07-13  富春股份(300299)公司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4年7月2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2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

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