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峡创: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ST峡创 公告编号:2024-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峡互联网公司”)为本次诉讼事项的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97,375.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本次诉讼系原告与前控股股东吴艳女士之间的纠纷,不涉及公司现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将就本次诉讼提请再审,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沈小建与被告海峡互联网公司、吴艳、王艳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1648号】及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浙0105执3204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小建
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艳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艳
(二)诉讼请求
1、被告海峡互联网公司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2,697,375.00元;2、被告海峡互联网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216,990.79元;3、被告王艳、吴艳对上述1、2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根据被告海峡互联网公司及被告吴艳的要求,将案涉的履约保证金2,697,375.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王艳名下的账户。由于合作的工程项目已竣工结束,双方合作项目完成,故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
(四)其他说明
公司对相关资金往来进行核查,公司参与合作方沈小建相关项目的投标、中标及正式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保证金并提供相关服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项目已完工或处于基本完工阶段,相关保证金往来均为正常业务开展所需,其中所涉及的保证金的出款、回款路径正常。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沈小建所投诉事项系其个人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吴艳女士之间的纠纷。
三、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5民初5162号】,判决如下:1、被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小建保证金2,697,37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驳回原告沈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后续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164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执行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执行裁定书》【(2024)浙0105执3204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1,25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4年5月3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约1,843.97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7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约385.4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约1,458.56万元。以下仅单独列示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立案时间/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时间 | 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 | 金额 (万元) | 审理及判决情况 | 案号 |
1 | 2024/7/12 |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被告)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01.63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单独结算并支付由原告施工的智能化工程(智能化、安防、机房)的工程款3,681,291.5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 仅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暂未确定案号 |
2 | 2024/7/22 | 海峡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北京新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 -退还意向金事宜 | 1,056.93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北京新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意向金1000万元; 二、判令被告北京新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 (2024)闽0128民初3468号 |
序号 | 立案时间/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时间 | 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 | 金额 (万元) | 审理及判决情况 | 案号 |
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3 |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385.41 | |||
合计 | 1,843.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述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到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本次诉讼系原告与前控股股东吴艳女士之间的纠纷,不涉及公司现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将就本次诉讼提请再审,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跟进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5民初5162号】;
2、《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1648号】;
3、《执行裁定书》【(2024)浙0105执3204号】。
特此公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