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ST长方(30030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因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3.4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

具体情形是否适用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因2021年度财务报表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大华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2]008317号)的“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商誉减值、销售返利的确认、存货管理、客户通过第三方回款、内控失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 “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现前述六项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公司已于2023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于2023年3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于2023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相关风险。

三、风险事项及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7),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铭盛”)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铭盛立案。公司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自查发现2021年财务报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暂不涉及2017-2020年度,公司将继续核查,如后续掌握更多关键财务资料,亦可能对其他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公司预计最晚将于2023年4月27日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后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披露工作。

3、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执保415-42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查封、冻结公司部分资产及银行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暨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