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或“长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500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股权出让方(李迪初、聂国春、肖业芳、刘焰军、聂国光、樊孟珍、刘健民、黄慧仪、毛娟、邹冬强、李光、李映红、金亮奇、陈红、张富裕、李伟伟、张平、郭广群、谢天友、彭长水、张哲、孙志豪、聂卫、聂向红、李细初、彭立新、陶正佳、廖聪奇、严治国)就业绩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115,170,338.7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上述业绩补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LPR),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年7月15日,共计人民币5,548,528 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2、被告李迪初、刘健民、肖业芳、聂向红、陶正佳、黄慧仪、李细初、严治国(以下简称“反诉原告”)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分别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6,155,180元、759,200元、1,144,800元、1,170,000元、1,170,000元、759,200元、1,221,920元、1,098,000元及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用费;
(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暨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5000号,法院认为由于李迪初等人涉及刑事案件,应由刑事诉讼程序先行审理。李迪初等人提起的反诉,系针对原告长方集团起诉的事实提出的反诉请求,本诉部分被驳回起诉的,反诉部分应一并驳回起诉。故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驳回反诉原告李迪初的起诉;
3、驳回反诉原告聂向红的起诉;
4、驳回反诉原告李细初的起诉;
5、驳回反诉原告陶正佳的起诉;
6、驳回反诉原告严治国的起诉;
7、驳回反诉原告肖业芳的起诉;
8、驳回反诉原告刘健民的起诉;
9、驳回反诉原告黄慧仪的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自2023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公司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为468.2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法院已驳回起诉,公司后续将继续采取其他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500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