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南昌祥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平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旺资本”)的通知,双方于近期签署了《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相关情况
2018年3月27日,祥平科技与鑫旺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鑫旺资本将其持有的公司59,258,1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7.50%)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祥平科技行使,委托期限约定为自委托股份登记过户至鑫旺资本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即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2018 年 4 月 9 日,祥平科技与鑫旺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5)。
2021年5月18日,祥平科技与鑫旺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股份中的46,766,1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5.92%)委托期限延长36个月,即委托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上述三份协议合称“原协议”。
二、表决权委托解除的相关情况
祥平科技与鑫旺资本于近期签署了《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并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原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各方不再享有原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原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均不再适用和执行,对各方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双方确认并同意,双方无需就原协议的签署、履行、执行及相关事宜以及原协议的终止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及/或赔偿责任。就原协议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未决事项、未清偿/结算资金往来、或有债务,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违约、诉讼仲裁或索赔主张;任何一方不会因为原协议的终止而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权利主张或要求。
三、解除表决权委托后所涉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签署后,祥平科技与鑫旺资本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拥有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拥有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祥平 科技 | 78,478,085 | 9.93% | 125,244,208 | 15.85% | 78,478,085 | 9.93% | 78,478,085 | 9.93% |
鑫旺 资本 | 59,258,158 | 7.5% | 12,492,035 | 1.58% | 59,258,158 | 7.5% | 59,258,158 | 7.5% |
合计 | 137,736,243 | 17.43% | 137,736,243 | 17.43% | 137,736,243 | 17.43% | 137,736,243 | 17.43% |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由于鑫旺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潘晓峰先生担任祥平科技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祥平科技与鑫旺资本仍为一致行动人,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仍合并计算,此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涉及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
动。
2、本次公司股东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鑫旺资本所持公司59,258,1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5%,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00%)已被法院司法冻结,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