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阮军)

查股网  2024-04-27  *ST长方(300301)公司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阮军)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阮军,1973年12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现任中关村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秘书长,北京智芯互联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国邦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科慧半导体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智创华科半导体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北京泛光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立绿色智慧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国创半导体应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监事,常州国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蓝光空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建部科技委市政交通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照明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照明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光辐射测量分技术委员会(SAC/TC224/SC3)委员。本人于2020年5月2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12月29日任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亦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2023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董事姓名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阮军101000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任期内,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阮军4400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10次董事会会议及4次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对所参加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召开一次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2、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的审阅工作,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与审计会计师在其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前和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前进行沟通,对会计师编制的审计计划安排及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过程中重点事项的执行情况、会计师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3、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参加一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事项提出建议,发挥专业领域的知识水平,提高公司战略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参加两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着公正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本人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审计会计师在其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前和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前进行沟通,对会计师编制的审计计划安排及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过程中重点事项的执行情况、会计师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公司的情况介绍,并就有关事项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问询,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障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控情况、内控整改情况、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等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本人于2023年3月至公司详细了解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2022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工作人员及时向本人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沟通顺畅,公司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内控建设和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积极为独立董事现场考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并主动征求独董意见。对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并及时落实,充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详细阅读公司各项议案,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3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实控人为江西康铭盛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3年4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控人为江西康铭盛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预计借款及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新增借款额度暨以资产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余额及新增借款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资产抵押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权益的情形,本人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全面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加强了对下属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财务、信息系统及人事等事项的管理,但报告期末公司内部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需继续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不断完善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发挥制度在识别、分析、评估、预判风险、降低风险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公允、全面的反应公司内部控制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经审查,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于2023年1月30日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罢免梁涤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江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审核,罢免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任董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审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2023年度薪酬方案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本人于2023年12月29日任期届满离任,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上是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报告完毕。

阮军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